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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袁永智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46号申请执行人:袁永智,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二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楼。法定代表人:张伟,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袁永智申请执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永智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燕审判员  XX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