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7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东、逄艳玲与被告王恒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东,逄艳玲,王恒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180号原告:张洪东,男原告:逄艳玲,女委托代理人:张洪东,男被告:王恒新,男原告张洪东、逄艳玲与被告王恒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东、逄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东、逄艳玲承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