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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7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东、逄艳玲与被告王恒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东,逄艳玲,王恒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180号原告:张洪东,男原告:逄艳玲,女委托代理人:张洪东,男被告:王恒新,男原告张洪东、逄艳玲与被告王恒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东、逄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东、逄艳玲承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