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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玉真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真,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028号原告:徐玉真,女,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卫双,女,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系徐玉真之女)。被告:李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告徐玉真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徐玉真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徐玉真真实意思表示,徐玉真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玉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真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原告徐玉真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审判长  高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晓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