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2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杨与被执行人南京崇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杨,南京崇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杨,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南京崇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8号4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杨小翔,该公司执行董事。王春杨与南京崇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0102民初6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崇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春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春杨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2执1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泽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