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左登会信用卡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左登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左登会,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左登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登会支付本金及利息等暂计245533.64元。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9496.5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后于2017年8月17日将剩余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左登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