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环境保护局、浙江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环境保护局,浙江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214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兰溪市三江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吴跃升,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浙江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毕家村238号。法定代表人赵庆君。申请执行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兰环罚字(2016)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申请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浙江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肆万贰仟元罚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浙江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程怡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