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秀彬、刘丽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冯秀彬,刘丽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500号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繁祥委托代理人郝智睿被告冯秀彬被告刘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秀彬、刘丽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晓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