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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李瑶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李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82号。负责人:刘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瑶,男,1992年10月5日生,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瑶信用卡纠纷一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瑶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谢 辉审判���付卫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