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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兴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兴志,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2004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12日因盗窃被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3月27日转刑事拘留,4月2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邹城市看守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瑞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兴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兴志携带钳子、螺丝刀、自制T型撬别工具等作案工具,在邹城市火车站南农机公司家属院附近,盗窃失主陈平的雅迪电动车一辆,被告人李兴志遂驾驶该电动车在南工房家属院4号楼5单元处,盗窃失主高军祥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天能牌电池,在西关老酒厂家属院4号楼2单元处,盗窃失主许吉龙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的四块超威电池,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至古塔小区时,被古塔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窃电动车及八块电瓶总价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兴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兴志的庭前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平、高军祥、许吉龙的陈述、办案说明、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被告人李兴志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兴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兴志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兴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铰钳、扁口螺丝刀、十字螺丝刀、T型撬别工具、黑色胶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程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