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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钱红梅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钱红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堤三路62号内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6293444C。法定代表人:邹良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红梅,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上诉人佛山市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红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63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加工行为地及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四川省武胜县,本案应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案件。虽涉案的《佛山金红棉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合同签订地诉讼解决”。该合同签订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上述管辖协议,不能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