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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桂明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明,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明,女,194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蓝波服装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北京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西付,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桂明因与被上诉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6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李桂明因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住院,其子赵克作为患者监护人送其入院治疗,经医生检查评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的标准,即属于严重精神障碍且存在有伤害自身危险的情况,后李桂明住院治疗。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李桂明目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诉讼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并据此确定李桂明是否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68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桂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