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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汪喜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海,徐士财,刘大朋,徐晓坤,汪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赵云海,男,198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镇郊4组。申请执行人:徐士财,男,1995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民乐乡工农村3组。申请执行人:刘大朋,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南通街二委16组。申请执行人:徐晓坤,男,1974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上升乡勤富村2组。被执行人:汪喜山,男,1968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振兴村2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汪喜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拜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