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德利制罐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德利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07民初12186号原告深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袁列武。委托代理人陈李青,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爱德利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董爱军。委托代理人张德伟,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案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原告诉称,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被告委托原告运输货物,共43单。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运费,还剩运费人民币54460元(币别:人民币,下同)未支付给原告。故后来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开具支票号为02516743,面额为24460元,收款人为深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浦发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的支票一张给原告支付原告运费。原告2015年12月9日要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付款,却因支票出票签章模糊不清或变形被拒绝付款。后被告又于2015年12月31日另行开具支票号为02516744,面额为30000元,收款人为深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浦发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的支票一张给原告支付原告剩余运费。原告2016年1月5日要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付款,却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绝付款。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的利益5446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票据利益54460元及逾期利息3756元(自2016年1月6日起计至2017年6月25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2、承担本次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32000元。被告需于2017年8月29日前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二、本案诉讼费628元,由原告承担;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告需支付原告款项54460元、诉讼费628元及利息(利息以款项544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6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且原告有权按照本条确定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就本案债权债务一次性结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