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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国勇与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勇,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112号原告:李国勇,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江西省建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2区C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30398994。法定代表人:刘红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章福,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泰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工农兵大道(县工商银行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72438646J。法定代表人:谢小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清,公司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勇诉被告江西建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3元,减半收取6046.5元,由原告李国勇承担。审 判 长  郭跃光审 判 员  尹杰婕人民陪审员  刘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栩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