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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鸿飞与姜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鸿飞,姜文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588号原告任鸿飞,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姜文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宋朵、XX(实习),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鸿飞与被告姜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任鸿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鸿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任鸿飞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