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鸿飞与姜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鸿飞,姜文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588号原告任鸿飞,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姜文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宋朵、XX(实习),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鸿飞与被告姜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任鸿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鸿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任鸿飞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