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梁玉宽、吕金凤、付兆红、董桂红、郭兴立、郭秀英、郭忠良、李春华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梁玉宽,吕金凤,付兆红,董桂红,郭兴立,郭秀英,郭忠良,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地址:夏津县中山北街61号。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梁玉宽,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东梁村。被执行人:吕金凤,女,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东梁村。被执行人:付兆红,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东梁村。被执行人:董桂红,女,汉族,1968年11月9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东梁村。被执行人:郭兴立,男,汉族,1966年2月3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东梁村。被执行人:郭秀英,女,汉族,1969年9月30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东梁村。被执行人:郭忠良,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东梁村。被执行人:李春华,女,汉族,1979年3月26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东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玉宽、吕金凤、付兆红、董桂红、郭兴立、郭秀英、郭忠良、李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商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