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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开清、张情爱、何文乐、何文萱与被执行人陈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开清,张情爱,何文乐,何某某,丁芸芸,陈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开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情爱,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文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丁芸芸,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义才,男,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执行人何开清、张情爱、何文乐、何文萱、丁芸芸与被执行人陈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制作(2016)皖180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义才未按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开清、张情爱、何文乐、何文萱、丁芸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义才立即赔偿五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494012.9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796元、执行费740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义才名下有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义才名下所有的轿车各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