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鹏刚与被执行人任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鹏刚,任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郭鹏刚。被执行人任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鹏刚与被执行人任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罗应武名下的车辆已被我院依法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8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