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晏根、杨翠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晏根,杨翠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359号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永,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晏根。被告:杨翠兰。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晏根、杨翠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叶 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