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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晏根、杨翠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晏根,杨翠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359号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永,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晏根。被告:杨翠兰。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晏根、杨翠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柳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叶 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