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佟艳红诉被告潘广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艳红,潘广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939号原告佟艳红,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潘广帅,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艳红诉被告潘广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案后,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艳红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丹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15民初2939号原告佟艳红,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122197002253365,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乡潘家堡村2组79号。被告潘广帅,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乡潘家堡村2组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佟艳红诉被告潘广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案后,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艳红承担。审判员于秀丽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吴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