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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佟艳红诉被告潘广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艳红,潘广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939号原告佟艳红,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潘广帅,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艳红诉被告潘广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案后,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艳红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丹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115民初2939号原告佟艳红,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122197002253365,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乡潘家堡村2组79号。被告潘广帅,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乡潘家堡村2组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佟艳红诉被告潘广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案后,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艳红承担。审判员于秀丽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吴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