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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447号原告:黄某,男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钟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