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447号原告:黄某,男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钟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