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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满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满根,何生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毓秀东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周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满根,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何生珠,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何满根、何生珠借款保证合同归还借款及保证责任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渝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渝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芹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