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冀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冀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689号原告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代家沟村张家堡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15707262。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被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东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7454239646。法定代表人尤文武,董事长。被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冀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东方街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075957026W。法定代表人姜子全,董事长。被告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东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769803857G。法定代表人尤文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冀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竑智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