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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振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振湖,张玉锐,黄振跃,李凤秋,杜连峰,韩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振湖,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玉锐,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振跃,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凤秋,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连峰,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韩书芬,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振湖、张玉锐、黄振跃、李凤秋、杜连峰、韩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6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振湖、张玉锐、黄振跃、李凤秋、杜连峰、韩书芬的银行存款18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账号15×××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