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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峥嵘与陈在荣、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峥嵘,陈在荣,章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6850号申请人:王峥嵘,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担保人:文义林,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汇区。被申请人:陈在荣,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章雯,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王峥嵘与被申请人陈在荣、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王峥嵘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陈在荣、章雯名下银行存款1,0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王峥嵘、担保人文义林提供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在荣、章雯名下银行存款1,0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峥嵘、担保人文义林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担保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