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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和亮与齐世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和亮,齐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武和亮,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万庙村农民,现住该村武家拐社。被执行人齐世虎,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杨岭村农民,现住该村五社。申请执行人武和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世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德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