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和亮与齐世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和亮,齐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武和亮,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万庙村农民,现住该村武家拐社。被执行人齐世虎,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杨岭村农民,现住该村五社。申请执行人武和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世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德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