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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双明申请执行陈家庄乡东四合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明,陈家庄乡东四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李双明,男,1948年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陈家庄乡东四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存双,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明与被执行人陈家庄乡东四合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笑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