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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刘汗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军,刘汗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军,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刘汗扬,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军与被执行人刘汗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122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刘汗扬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