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朱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朱旺,陈希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机构代码:91340421150465241F。法定代表人:陈诚,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朱旺,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陈希娟,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与朱旺、陈希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凤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锁定)被执行人朱旺所有的皖D×××××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