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时柏峰、李世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柏峰,李世友,庄乾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4345号申请人:时柏峰,男,汉族。被申请人:李世友,男,汉族。被申请人:庄乾荣,女,汉族。申请人时柏峰与被申请人李世友、庄乾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世友、庄乾荣所有的位于莒南县涝坡镇夏家沟村的红运社区9号楼东数第三单元202号房产,红运社区9号楼董书第四单元201号房产,以及位于红运社区北门东侧文泗路南侧,东至涝坡镇沿街楼街道,西至红运社区大门,北至文泗路,南至红运社区的空地的沿街楼三层楼房(占地长49米宽29米)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世友、庄乾荣所有的位于红运社区9号楼东数第三单元202号房产一处,红运社区9号楼东数第四单元201号房产一处,以及位于红运社区北门沿街楼三层楼房(占地长49米宽29米)一处(红运社区北门东侧文泗路南侧,东至涝坡镇沿街楼街道,西至红运社区大门,北至文泗路,南至红运社区的空地),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至。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