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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时柏峰、李世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柏峰,李世友,庄乾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4345号申请人:时柏峰,男,汉族。被申请人:李世友,男,汉族。被申请人:庄乾荣,女,汉族。申请人时柏峰与被申请人李世友、庄乾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世友、庄乾荣所有的位于莒南县涝坡镇夏家沟村的红运社区9号楼东数第三单元202号房产,红运社区9号楼董书第四单元201号房产,以及位于红运社区北门东侧文泗路南侧,东至涝坡镇沿街楼街道,西至红运社区大门,北至文泗路,南至红运社区的空地的沿街楼三层楼房(占地长49米宽29米)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世友、庄乾荣所有的位于红运社区9号楼东数第三单元202号房产一处,红运社区9号楼东数第四单元201号房产一处,以及位于红运社区北门沿街楼三层楼房(占地长49米宽29米)一处(红运社区北门东侧文泗路南侧,东至涝坡镇沿街楼街道,西至红运社区大门,北至文泗路,南至红运社区的空地),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至。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