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879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被告姚某,男,1985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