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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879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被告姚某,男,1985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