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华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华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541号原告:汨罗市华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桃林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粱吉,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华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华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华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潘 杰审 判 员 廖寒军人民陪审员 张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