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德刚、高桂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刚,高桂凤,曾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刚,男,1973年9月7日,汉族,居民,住永福县。被执行人高桂凤,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福县(玖柒木材加工厂内)。被执行人曾宪亮,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德刚与被执行人高桂凤、曾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曾宪亮、高桂凤欠刘德刚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计算到2017年9月1日共计14750元合计114750元。曾宪亮、高桂凤于2018年2月6日前付60000元,剩下的包括2017年9月2日以后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二、本案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2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7年8月21日前汇入人民法院账户,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75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明权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秦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邓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