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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欧阳正红、易笃文等与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正红,易笃文,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1民初1029号原告欧阳正红,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原告易笃文,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599393241T。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五开南路“良瑜公园府邸”商住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琼先,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正红、易笃文诉被告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欧阳正红、易笃文负担审判员  毛恩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启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