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阳县胜利染厂、巩东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胜利染厂,巩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120号申请人:高阳县胜利染厂,地址高阳县南沙窝村。投资人:刘军,该单位厂长。被申请人:巩东良,男,汉族,1959年9月10日出生,现住高阳县。。申请人高阳县胜利染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28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巩东良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阳县胜利染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巩东良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