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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崔士洪与冯万全、杨中华、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士洪,冯万全,杨中华,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928号原告:崔士洪,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万全,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杨中华,男,1982年8月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通江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法定代表人:孙玉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士洪诉被告冯万全、杨中华、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士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士洪承担。原告预交1057元,余款1032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孙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