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994蒋庆存与江苏鑫时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鑫时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蒋庆存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时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16层N1N2室。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庆存,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江苏鑫时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时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庆存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鑫时光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鑫时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鑫时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鑫时光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朱永刚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