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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622张义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22号被执行人:张义军,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义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张义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张义军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义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份、股票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张义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华审判员  李国栋审判员  王会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