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姚曦与丁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曦,丁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1004号原告:姚曦,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丁贤林,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原告姚曦与被告丁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姚曦诉称,2016年5月,被告丁贤林向其借款50000元,并签下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50000元本金并支付利息5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偿还原告40000元,尚欠15000元未支付,之后被告失去联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丁贤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曦自2003年到广东佛山市打工至今已有十几年,经常居住在广东佛山市,被告丁贤林亦居住在广东,且在广东佛山市与人合伙开办佛山光华智达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原告受雇于被告所有的佛山光华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于2016年5月11日在公司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并通过佛山市南海区农商银行分三次合计转款50000元至被告私人银行账户,2017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佛山市南海区再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于2017年2月20日之前还清本金及利息55000元,被告在偿还原告40000元、尚欠约定款项15000元后,不再与原告联络。原告为维护其权益,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因佛山光华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歇业,无法给原告出具其在该公司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证明,据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岳阳县,双方签订借款、还款协议及款项兑付地亦均不××岳阳县,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平人民陪审员 程双健人民陪审员 王燕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