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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沧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刘志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刘志,史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钢链被执行人:刘志,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史冠忠,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志、史冠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沧仲裁秘字第00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160号。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沧仲裁秘字第0054号裁决书,指定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业鹏审判员  杨敬浩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