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易兰芳与梁术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兰芳,梁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易兰芳,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梁术清,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易兰芳与被执行人梁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兰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进行执行登记审查。2017年5月1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梁术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术清至今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04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