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苏增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463号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大朗镇竹山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884265-8。法定代表人:廖珍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亚,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增杰。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