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岳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848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屯留县。委托代理人焦广,山西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岳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住屯留县麟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同意按照4:6的比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华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