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杜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杜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2188号原告:梁某甲,男,汉族,1981年12月7日生,住淮滨县。被告:杜某甲,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杜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某甲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