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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杜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杜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2188号原告:梁某甲,男,汉族,1981年12月7日生,住淮滨县。被告:杜某甲,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杜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某甲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