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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兵、侯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兵,侯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吕兵,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侯亚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吕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民初字第820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亚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原属于被执行人侯亚军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鄄城县的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房产证号:鄄房权证2003字第××号),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安置房,现需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支付原属于被执行人侯亚军名下坐落于山东省鄄城县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房产证号:鄄房权证2003字第××号);二、查封原属于被执行人侯亚军名下坐落于山东省鄄城县房产(房产证号:鄄房权证2003字第××号)的拆迁安置房(被征收安置人侯亚东名下,房屋所在地人民街南,经营建筑总面积168.76㎡,住宅建筑面积47.89㎡;被征收安置人侯仰南,房屋所在地人民街南,经营建筑总面积66.74㎡)。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