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正海与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赵兴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海,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赵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赵正海,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62号(煤炭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9333-6。法定代表人黄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兴波,男,1981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正海与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赵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涪法民初字第08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应连带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2执23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明辉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杰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