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远美与沙河市褡裢街道办事处中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美,沙河市褡裢街道办事处中汪村村民委员会,武占书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662号原告李远美,女,汉族,1940年12月21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沙河市褡裢街道办事处中汪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纪刚,男,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武占书,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美诉被告沙河市褡裢街道办事处中汪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武占书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土地补偿款已分割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远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62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远美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