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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强制戒毒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04行初9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00001903279H,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300号。法定代表人郭士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龙,铁锋公安分局法制信访大队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杜明锐,铁锋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副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强制戒毒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雅明审 判 员  施宝忠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