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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何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何某上诉称,上诉人于2017年5月17日离开佛山市三水区回到四川务农,上诉人离开三水区没有超过一年,应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案涉户籍所在地房产分割,应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起诉时间是2017年5月15日,上诉人自认2017年5月17日前其仍然居住于原审法院辖区内,结合《佛山市流动人口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可认定上诉人在本案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绮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