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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汉荣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汉荣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刑终18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汉荣,男,1962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因赌博于2013年10月28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紫金派出所行政处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汉荣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浙112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颜汉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年底,被告人颜汉荣与季某(另案处理)约定,由季某为其进行六合彩收注,被告人颜汉荣按接收金额的10%给季某提成。自2016年1月份至4月份,季某帮助被告人颜汉荣收注六合彩四期,扣除10%的提成后,被告人颜汉荣共计得款人民币24285元。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颜汉荣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13)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丽莲刑初字第645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颜汉荣的身份证明,证人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汉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颜汉荣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4285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颜汉荣的上诉理由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明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二审仍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汉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六合彩”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颜汉荣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颜汉荣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 军审 判 员  陈伟平审 判 员  李秀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振浩 更多数据: